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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关涉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校务部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参与;纪检部、质管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撰写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核。

第五条 各部门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各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章  信息公开申请程序

第八条 除规定的各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凭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采用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各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各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有规定可以收取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校务部核定。

第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广播、校报、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属于应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校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及时完成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总结并报校务部。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部门工作目标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纪检部、质管部负责对职能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校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检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由校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