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通知公告

关于编制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21 21:02 来源:研究生处 点击率:

校内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组织开展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以下简称“学位标准”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1.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坚持质量优先。

2. 学位标准是对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基本依据,要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突出学科特色与优势,注重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标准的区分,不断优化我校研究生学位标准。

3. 以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基本要求、专项核验指标体系和《重庆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基本遵循,制定符合学科专业研究生教育发展要求和自身定位的学位标准。

二、编制范围

我校现有的化学、教育、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生物与医药、农业、会计、设计等10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多个二级学院共建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由牵头二级学院负责协调、组织编制学位标准。

三、基本要求

1. 学位标准要突出办学特色,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学位点人才培养的特色与优势,切实起到保障学位授予质量的目的。学位标准须包含学位点概况、对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及学位论文基本要求、成果要求等内容(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参考模板见附件1,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参考模板见附件2)。

2. 学位点须结合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专项核验指标体系和《重庆文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开展学位标准编制工作,且学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学校基本要求。

四、工作安排

1. 学位点在充分调研,认真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学位标准,于2024年11月15日前报送研究生处(联系人:蔡艳华,纸质版一份报送至恪勤楼611室,电子版发送至23607198@qq.com)

2. 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审,反馈意见,学位点修改定稿并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于2024年12月9日报前送研究生处(联系人:蔡艳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章并加盖牵头二级学院公章后的纸质版三份报送至恪勤楼611室,电子版发送至23607198@qq.com)。

3. 研究生处汇总各学位点学位标准,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五、注意事项

1. 学位点应高度重视学位标准编制工作,充分认识学位标准对于加强学科建设、保障研究生教育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意义。

2. 学位点要充分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充分听取学科专家、管理人员、授课教师、指导教师、行业导师及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重庆文理学院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参考模板)

附件2:重庆文理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参考模板)

  

研究生处

202410月21日

附件1  重庆文理学院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标准.docx

附件2  重庆文理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docx